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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619-5694.3.1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3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4 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5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6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7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
4.3.2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4.3.3 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5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粗柱型(包括柱翼型) 20片
细柱型 25片
长翼型 7片
4.3.6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4.3.7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较严格的工业建筑中的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计算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增加。
4.3.8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4.3.9 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4.3.10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注: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道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3.12 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