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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619-5694.2.1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3 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4 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5 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6 通风耗热量;
7 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8 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9 热物料的散热量;
10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4.2.2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4.2.3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αFK(tn-twn)(4.2.3)式中
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2.1条采用;
α、tn——与本规范第4.1.8条相同。注:当已知或可求出冷侧温度时,twn一项可直接用冷侧温度值代入,不再进行α值修正。
4.2.4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3.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工业建筑,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2 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td=tg+ΔtH(H-2) (4.2.4-1)式中
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的温度(℃);ΔtH——温度梯度(℃/m);H——房间高度(m)。
3 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tnp=(td+tg)/2 (4.2.4-2)式中 tnp——室内平均温度(℃);td、tg——与式(4.2.4-1)相同。
注:散热量小于23W/m3的工业建筑,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4.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且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尚应计算其传热量。
4.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1 朝向修正率:北、东北、西北 0~10%东、西 -5%东南、西南 -10%~-15%南 -15%~-30%注: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2 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3.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一道门 65%×n
两道门(有门斗) 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 60%×n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 500%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空气幕的外门。2.阳台门不应计入外门附加。4.2.7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4.2.8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