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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619-569采暖系统中热水辐射采暖参数应该遵循以下:
4.4.1 设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统时,应会同有关专业采取防止建筑物构件龟裂和破损的措施。
4.4.2 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4.4.2的要求。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
4.4.3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应经计算确定。民用建筑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
4.4.4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应对总耗热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数或将室内计算温度取值降低2℃。局部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4.4.4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表 4.4.4 局部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
建筑物地板敷设加热管时,采暖耗热量中不计算地面的热损失。
4.4.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有效散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计算室内设备、家具等地面覆盖物等对散热量的折减。
4.4.6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结构层间应设绝热层。注:当使用条件允许楼板双向传热时,覆盖层与楼板结构层间可不设绝热层。
4.4.7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覆盖层应设伸缩缝,伸缩缝的位置、距离及宽度,应会同有关专业计算确定。加热管穿过伸缩缝时,宜设长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
4.4.8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阻力应计算确定。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s,同一集配装置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尽量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越过30kPa。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4.9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4.1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铺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部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同、厨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层高为3~30m建筑物的采暖。
4.4.13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40℃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按本规范第4.5.6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当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1 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应按表4.4.16进行确定;
表 4.4.16 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
2 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最小流量且辐射板不能串联连接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的比例按表4.4.17确定。
表 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最高平均水温(℃)
注: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m)。
4.4.18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系统的管道布置,宜采用同程式。
4.4.19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采暖系统供水管、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4.4.20 布置全面采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作业区辐射照度均匀,并符合以下要求: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2 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射板规格;3 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注: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件。
4.4.21 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时,其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