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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619-569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②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
③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④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一类建筑,一般情况下所用装修材料比较多,相对可燃物也比较多,同时,陈设及贵重物品多,楼梯间人员疏散困难。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垂直疏散距离大,人员疏散也比较困难。因此,设置排烟设施时以此为划分条件。走道排烟是根据自然通风条件和走道的长度进行划分的,走道一般设计成竖向排烟系统,在建筑内靠近走道的适当位置设置竖风道,以达到排烟系统的可靠性。在房间排烟条件中,规定有“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文字,未进行数量规定,实际工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正确确定排烟设计方案。
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扑救比地上建筑都要困难得多,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而自然通风条件很差,扑救人员在浓烟、高温的情况下,很难接近火源,所以对地下室排烟条件的规定比地面建筑要严格些。